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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4-29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
东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
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
 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
 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
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3%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内部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
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
内部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
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