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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关于调整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公告2021-06-23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原股东

                     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诚苏禾”“原股东”)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浙
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江苏苏
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之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公司以
自有资金人民币17,000.00万元收购永诚苏禾所持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苏滨”)85%股权。永诚苏禾承诺江苏苏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
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
确定,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000万元和2,500万元。该次
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2020年9月17日,公司将持有的江苏苏滨85%的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内蒙
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永太”)。永诚苏禾书面承诺《购买资
产协议》中永诚苏禾应向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等义务继续向内蒙古永太履行。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江苏苏滨经
审计净利润累计 4,045.50 万元,未达到原承诺的净利润金额。按照原协议约定,
原股东应补偿 5,537.75 万元。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内蒙古永太已向永诚苏禾发出了业绩承诺补
偿通知,经各方多次协商,为了保障业绩补偿款的顺利支付,公司与内蒙古永太、
永诚苏禾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调整原股东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期
限。
    一、关于调整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期限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

    丙方: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补偿金额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资产购买
协议》的约定进行汇总计算后,丙方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
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合计为 5,537.75 万元。

    2、补偿期限

   因丙方无法按照《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进行补偿。经三方
友好协商,丙方将严格依照下述安排分期对乙方支付补偿款:

    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丙方向乙方支付本次业绩补偿
金额 1,037.75 万元;

    第二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丙方向乙方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 1,500.00
万元;

    第三期:2022 年 06 月 30 日前,丙方向乙方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 1,500.00
万元;

    第四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丙方向乙方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 1,500.00
万元。

    3、利息

    丙方应以未付业绩补偿款部分为基数(即,应支付补偿款总金额-实际已支
付利润补偿款金额)按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利息(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计至丙方履行完毕各期付款义务之日止)。丙方应分别于支付当期
现金补偿款同时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相应利息。

    4、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
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

    (2)如丙方未按照上述补偿期限支付任一期业绩补偿款,公司有权按照该
期未支付的补偿款金额要求丙方按照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 倍支
付滞纳金;同时,业绩补偿款中未到支付期的将自动到期,公司有权要求丙方立
即支付未付的全部业绩补偿款。

    二、审批程序

    2021年6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支付期
限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因业绩补偿款涉及金额较大,永诚苏禾需要一定的时间筹措资金以履行补偿
款支付义务。鉴于永诚苏禾目前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与内蒙古永太、永诚苏禾
签署《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该议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四、监事会意见

    为了保障业绩补偿款的顺利支付,鉴于永诚苏禾目前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与内蒙古永太、永诚苏禾签署《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该议案不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