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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25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21-045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24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6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1 号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6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86,202,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5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283,489,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41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2,712,94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5%。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数为
3,320,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梳理战略布局并处置部分低效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046,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973%;反对 3,156,0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69%;反对 3,156,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暨关闭退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196,9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5,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4,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5%;反对 5,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闫聪   吕亚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