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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4-2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
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
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独立
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
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二)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
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需的工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
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