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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4-2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
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