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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永太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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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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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时在浙江省化学原料
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1 号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0,760,11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7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均
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81,441,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2.10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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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9,318,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360,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7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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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议案 7、13 为特别决议,须由参加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4、7、
9、10、11、12 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0,70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2%;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本议案已获通过。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0,706,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16%;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本议案已获通过。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0,70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2%;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本议案已获通过。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575,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6%;反对 1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176,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01%;反对 18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9%;弃权 4,3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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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本议案已获通过。

     5、《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90,695,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8%;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734,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3%;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本议案已获通过。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547,0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8314%;反对 9,206,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65%;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08%;反对 9,206,91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41%;弃权 6,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

     本议案已获通过。

     8、《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028,6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84%;反对 727,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1%;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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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获通过。

     9、《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68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5%;反对 4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81,0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65%;反对 47,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4%;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2%。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736,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9%;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37,4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0%;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1%;弃权 4,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736,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9%;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37,4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0%;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1%;弃权 4,3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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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2、《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736,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9%;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37,4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0%;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1%;弃权 4,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140%;反对 7,222,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9%;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本议案已获通过。

     1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140%;反对 7,222,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9%;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本议案已获通过。

     1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533,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147%;反对 7,222,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9%;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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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获通过。

     1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531,9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140%;反对 7,222,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9%;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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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陈    霞



                                                                                       202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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