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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比表(公司GDR上市后适用)2023-04-26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3,350 万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   股,于 2009 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所上市。
1.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50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万股,于 2009 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
                                           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所上市。
                                           ( 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 以 下 简 称
                                           “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
                                           表【】股公司 A 股股票,于【】年【】月【】
                                           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 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876,566,295 元 。 实 收 资 本 为      876,566,295【】元。实收资本为 876,566,295
     876,566,295 元。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外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发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份,在中国证
3.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公司集中存管。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7,656.6295【】
4.
     87,656.629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临时股东大会: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 6 人时; 定最低人数,或少于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5.
     股本总额的 1/3 时;                   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股份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6.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见。……                              反馈意见。……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7.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义持有人或 GDR 存托机构作为 GDR 对应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A 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
     执行;                                有价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及其它有价证券;                      定的,从其规定;
8.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
     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
      会报告;                           内,有权批准公司以下收购出售资产、贷款、
          (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   资产抵押、赠与或受赠资产、关联交易等交
      范围内,有权批准公司以下收购出售   易事项:……
      资产、贷款、资产抵押、赠与或受赠
      资产、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
9.
      解释。                             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之日起实施,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伦敦
10.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