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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2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易增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2457 号)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8 年 11 月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

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共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4,013,157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7.6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82,499,993.2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包括保荐及承销费、

律师费、会计师费,未包含登记托管费及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等)

15,284,999.9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214,993.27 元。上

述募集资金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8]00061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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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版)》的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与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以下简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

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

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专户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存放余额(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安徽皖通科   广发银行股份
                            9550880209                            赛英科技微位移雷达
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合肥                     166,390,839.11
                            982400344                             生产线建设项目
公司         望江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2、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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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对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明晟、陈劭

悦可以随时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设

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华泰联合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

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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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

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华泰联合证券发现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两方未按约定

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

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

失效。

       四、备查文件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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