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皖通科技 股票代码:002331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2018 年 12 月 1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 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批准,本次表 决权委托的履行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4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 上市公司、公司、皖通 指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 南方银谷 指 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 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与南方银谷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拟将三人合计持有的公司20,606,77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5.0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南方银谷行使。 本报告书 指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15 号准则》 指 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防科工局 指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王中胜先生:中国国籍,1963 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 硕士。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 杨世宁先生:中国国籍,1964 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 硕士。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 杨新子先生:中国国籍,1969 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 学博士。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 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中,杨世宁为公司在职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2008 年 3 月 1 日,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同 意就皖通科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的投票权和相关事宜 等,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保持行动一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持有公司股份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 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皖通科技股份外, 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 情况。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同及发展前景的看好,南方银谷在经营 自身主营业务的同时,介入上市公司的管理、运营,希望以上市公司 为平台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全体股东分 享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所创造的价值。 2018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方银谷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将三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0,606,77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5.0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南方银谷行使。上述表决权委托完成后, 南方银谷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将达到44,619,929股,占总股 本的10.83%,南方银谷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南方银谷的实际控制 人周发展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公司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中胜、 杨世宁、杨新子没有增持皖通科技股票的计划,将会继续减持皖通科 技股票,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 54,745,652 股 股份,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4,745,6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8%。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方银谷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的《表 决权委托协议》,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授权 南方银谷作为其持有的公司 20,606,77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南 方银谷行使。其中,王中胜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7,418,438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80%),杨世宁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6,594,16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杨新子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6,594,1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和比例不变,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减少 20,606,772 股, 比例减少 5.00%;南方银谷在直接持有公司 24,013,157 股股份(占 总 股 本 的 5.83% )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表 决 权 委 托 的 形 式 取 得 公 司 20,606,772 股普通股对应的 5.00%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拥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量为 44,619,92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83%,将成为公 司单一拥有表决权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王中胜、杨世宁、杨 新子等三人变更为南方银谷,实际控制人由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 等三人变更为周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 量和比例的变化,但涉及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的变化。具体情 4 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名称 种类 占总股本比 拥有表决权 占总股本比 持股数(股) 例 股数(股) 例 人民币 王中胜 21,246,408 5.16% 21,246,408 5.16% 普通股 人民币 杨世宁 19,982,957 4.85% 19,982,957 4.85% 普通股 人民币 杨新子 13,516,287 3.28% 13,516,287 3.28% 普通股 合计 54,745,652 13.28% 54,745,652 13.28%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种类 占总股本比 拥有表决权 占总股本比 持股数(股) 例 股数(股) 例 人民币 王中胜 21,246,408 5.16% 13,827,970 3.36% 普通股 人民币 杨世宁 19,982,957 4.85% 13,388,790 3.25% 普通股 人民币 杨新子 13,516,287 3.28% 6,922,120 1.68% 普通股 合计 54,745,652 13.28% 34,138,880 8.28%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1)甲方(委托方) 甲方一:王中胜; 甲方二:杨世宁; 甲方三:杨新子。 (2)乙方(受托方):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 2、委托授权股份、期限、范围 (1)委托授权股份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内,甲方一无条件、不可撤销 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7,418,4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5 本的 1.80%,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甲方二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直 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6,594,1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0%,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甲方三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6,594,1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0%, 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委托给乙方行使。 (2)委托期限 各方同意,本协议所述委托授权股份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 日起十八个月;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各方应就委托期限是否 延长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3)委托权利范围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内,作为甲方委托授权股份唯 一、排他的委托权利代理人,乙方有权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 包括以下权利: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 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 思表示;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法 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 外的其他权利。 3、委托权利的行使 甲方不再就上述委托权利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 管机关或公司等相关主体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 6 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 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 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本次委托授权 对应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收益权、股份转让权等除本协议约定的委 托权利以外的财产性权利。 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本次委托授权对应股份,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转让。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谨慎勤勉 地行使委托权利。 4、免责与补偿 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会因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 权利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 他方面的补偿,如乙方基于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而需向第三 方承担责任或补偿,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有费用和损失,但因乙方自 身过错导致的除外。 5、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 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 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甲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 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 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自行决定: 1)终止本协议,要求甲方赔偿直接损失;或者 2)要求强制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甲方赔偿直 7 接损失。 6、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共同签字盖章(加盖骑缝章)且上市公司就 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事项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批意见后生 效。 (2)本协议生效后,除非各方另行作出变更、终止或解除约定,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委托授权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有效。本协议各方 决定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应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未征 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单方面撤销委托或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情况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外,本次权益变动 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 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委托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存在其他安 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防科工局的批准,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履 行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 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世宁为公司在职董事、 副董事长、总经理。其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已履行诚信义 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为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持 8 有的高管锁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限 售情况如下: 有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 (高管锁定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 占总股本 本次表决权 占总股本 持股数 占总股本 委托 (股)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股数 王中胜 15,934,806 3.87% 7,418,438 1.80% 5,311,602 1.29% 杨世宁 14,987,218 3.64% 6,594,167 1.60% 4,995,739 1.21% 杨新子 10,137,215 2.46% 6,594,167 1.60% 3,379,072 0.82% 合计 41,059,239 9.96% 20,606,772 5.00% 13,686,413 3.32%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 公司股份未设置其他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 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9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皖通科技股票的情 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表决权委托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34,138,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8%;南方银谷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量为 44,619,929 股(包括直接持有公司 24,013,157 股股份,以及 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对公司 20,606,772 股普通股对应的表决 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3%。 本次表决权委托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控 股股东由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变更为南方银谷,实际控制 人由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变更为南方银谷的实际控制人周 发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不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及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 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 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方银谷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中胜 杨世宁 杨新子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13日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皖水路589号 股票简称 皖通科技 股票代码 0023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册地 皖水路589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东 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 控制人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13.28%股份,将拥有8.28%表 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 决权) 人,南方银谷将成为公 司控股股东,周发展将 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持股数量:54,745,652股 持股比例:13.2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数量:54,745,652股 持股变动比例:0%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4,138,880股 表决权委托数量:20,606,772股 表决权委托比例:5.00% 表决权变动比例: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否√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是□ 否√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需取得国防科工局的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1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皖通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中胜 杨世宁 杨新子 签署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