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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科技: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5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沪汇律法意 2020 第 7 号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国权路 39 号金座 1110-1113 室
           邮编: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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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者“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33 号)(以
下简称“《关注函》”)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
    2、公司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
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该等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不存在伪造、变造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的情况;
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政府有关部门、
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及/或自然人的签字及/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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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签字或印章的情况。
    三、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非法律专业事
项不具有实施专业判断的资格。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
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未发生任何变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皖通科技回复《关注函》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关
注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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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9 月 27 日,易增辉及南方银谷提请你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10 月 6 日,董事会审议未通过上述议案;10 月 15 日,监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
于同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11 月 17 日,你公司监事会以易增辉所持股份被司
法冻结、提案涉及对公司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等为由取消此
次股东大会。
    (1)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监事会在同意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后,是否有
权取消股东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2.3 规定:“上
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中“三、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监事会作出同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出会议通知后,在发
生需要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事由后,有权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取消临时股东大会。


    (2)你公司 10 月 15 日披露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显
示,公司监事会仅对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的提案人资格和提案程序等进行形式审
查,不对提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提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及后续产生的影响
等由股东自行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请说明监事会此次取消股东大会的理由是
否属于监事会对股东提案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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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鉴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且易增辉
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如其
被法院裁定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基础将不存在。同时,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
公司治理的稳定。经审慎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理由,系因股东易增辉违反约定的股东义务,公司与其就增资纠纷涉诉,
诉讼涉及到易增辉股东身份的可能变动。如易增辉被法院裁定配合公司注销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不再具备股东身份,也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出于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在公司与股东就股东身份相关问题涉诉情况下,监事会对提案股东身
份资格、相关客观事实情况进行审慎审查并评估风险,决议取消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待相关事项消除后另行召集股东大会,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
治理的稳定,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涉及对提案内容实质性审查。


    (3)请结合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扣除已被
冻结股份数量后提案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所享有表决权及投票权等情况说
明易增辉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对此次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股东资格的具体影
响,易增辉股份被冻结事项是否导致此次股东大会提案人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是否会导致提案程序存在瑕疵,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或最终被裁定注销事项将
导致此次股东大会无法召开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监事会逐项说明取消理由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属于可以取消股东大会
的正当理由,是否存在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情形。
    回复:
    易增辉及南方银谷扣除已被冻结股份数量前后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如下表:

 股东名称       种类                    扣除已被冻结股份数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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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总股本    拥有表决权股     占总股本
                            持股数(股)
                                                 比例        数(股)         比例

 南方银谷    人民币普通股    56,593,019         13.73%      73,113,019       17.74%

  易增辉     人民币普通股    14,343,958          3.48%      14,343,958        3.48%

            合计             70,936,977         17.21%      87,456,977       21.22%

                                               扣除已被冻结股份数量后

 股东名称          种类                        占总股本    拥有表决权股     占总股本
                            持股数(股)
                                                 比例        数(股)         比例

 南方银谷    人民币普通股    56,593,019         13.73%      73,113,019       17.74%

  易增辉     人民币普通股        0                0%             0              0%

            合计             56,593,019         13.73%      73,113,019       17.74%



    根据问题一(1)、(2)回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系因股东易增辉违反约定的股东义务,导致公司与
其就增资纠纷涉诉,本次诉讼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易增辉股东身份的有无。如易增
辉被法院裁定配合公司注销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不具备股东身份,也不再
享有股东权利,包括股东的提案权。另外,易增辉如不再具备股东身份,则其与
南方银谷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基础将不存在。易增辉与南方银谷本次以一致行动人
关系共同提出议案,并非单一股东个体,监事会出于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公司
与股东就股东身份相关问题涉诉情况下,对提案股东身份资格、相关客观事实情
况进行审慎审查并评估风险,决议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待相
关事项消除后另行召集股东大会,取消理由合理、合法,并未限制股东权利。


    问题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监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请说明监事会取消此次股东大会是
否构成对原请求的变更,若是,是否已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回复: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明确,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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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作出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并未变更原请求。监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基于合理、合法的理由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构成对原请求的变更,无需相关股东同意。


    问题三、请明确说明监事会此次取消股东大会实质上是否构成监事会不召
集或主持股东大会。
    回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根据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 三、
股东大会通知”第(五)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
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提案名称、
内容未发生变化,召集人后续准备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其提交新一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提案无需董事会或监事会再次审议,可直接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
但董事会或监事会需就提议召开新一次股东大会、相关提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等
事项作出相应决议。”
    根据上述规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董事会不同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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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股东大会后,相关股东等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向监事会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时,监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情形。
    具体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情形为:2020 年 10 月 12 日监事会在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申
请后,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对外发出召开通知。至此,监事会已切实履行完
毕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监事会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后,由于情势变更,
基于合理、合法的理由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取消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且明确“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相关事项”,不构成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股东大会。


    问题四、你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结果发生变更,监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利,监事在两
次审议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回复:
    根据问题一回复,监事会在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一致行动人关系向
公司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后,于法定时间内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在
作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后,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公司与易增辉就增资
纠纷涉诉,诉讼事项直接影响易增辉股东身份的有无,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的稳定,
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审慎原则,监事会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明确“待有权机关
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监事会两次会议均是履行监事会职责,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同意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后,基于新的情形发生,出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目的又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正是基于审
慎原则,履行其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勤勉尽责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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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
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陆碧晶)


                                  签字律师(阿晓佳):


                                  签字律师(吴霞蕾):




                                             202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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