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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科技:章程修正案2022-04-2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

     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下: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条 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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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码为 91340100711761244Q。

       营业执照号为 340106000003814。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2 月 25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2 月 25 日经 2007 年度

       2007 年度股东大会批/核准,首次向     股东大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0 万     币普通股 1400 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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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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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合并;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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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司股份的活动。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6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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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益。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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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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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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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所作出决议;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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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9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提供的担保。                       保。

                                          董事会应当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对外担

                                          保审批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等进行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备案。

 10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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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内容。

 11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内容。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案。                               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12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日前通知各股东。




                                           6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码。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13
       本条第(四)项的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定,不得变更。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通知中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通知中需明确载明

       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3:00。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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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名董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持。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14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持。

       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主持。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普通决议通过: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15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8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16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已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17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18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职务。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9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19
       事应占 1/2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0
       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10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形式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交易等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11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公司投资的资金占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公司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 30%以

       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内。

       资产的比例在 30%以内。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为:一年内收购、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为:一 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21    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产的比例在 30%以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 30%以   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为:单笔委托理财金额

       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 10%

       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为:单笔委托 以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比例在 30%以内。

       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内,委托理财   董事会订立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对外捐赠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产的比例在 30%以内。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订立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及关 5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包

       联交易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括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及处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置、技术引进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500

       1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固定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处置、技术引进投


                                          12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资产(包括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 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批准。

       设备)投资、技术引进投资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100 万元以下的固定

       资产投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

       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22
       公司所聘请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或解聘。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均为公司的     公司所聘请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23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2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25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6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13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罢免的建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议;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理人员予以纠正;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大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27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14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制。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28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续。
 29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30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5
序号            原章程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十三章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31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合肥市工商行 歧义时,以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对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

      延或变更。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