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仙琚制药”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6 月 8 日,仙居国资下发《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仙国投发 〔2020〕14 号),批复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即发行人向包括仙 居国资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共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10,000 万股(含 1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的定价 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含 100,000 万元)。 2、2020 年 4 月 23 日和 2020 年 6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填补回 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通过。 4、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 准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 亿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 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发行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的承销协议,中信建投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经核查,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确定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文件资料,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信建投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共计 119 家投资者发出《浙江仙琚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 其附件《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 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上述投资者包括:2020 年 9 月 18 日 收盘后发行人可联系到的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公司 5 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 资者 64 家。 《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申购价格、 认购金额、申购人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 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确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 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截至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11:30,发行人及中信建投共收到 26 份《申购报价单》, 具体申购情况簿记建档如下(按照《申购报价单》送达时间先后列示):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 (元/股) (万元) 1 李建花 15.98 3,300 2 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4.45 5,000 3 鲁康投资有限公司 15.20 3,000 16.51 3,100 4 深圳市招银鼎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51 3,100 14.51 3,10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中国银 5 13.12 3,000 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泰康人 6 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进取型保险 13.12 3,000 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泰康人 7 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13.80 3,000 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泰康人 8 13.12 3,000 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泰康人 9 13.12 4,900 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 14.47 13,000 10 李勤俭 14.02 15,000 13.41 18,000 13.81 2,500 11 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41 5,000 14.46 6,000 12 范敏华 13.97 7,000 13.65 8,000 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54 3,000 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15 5,50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80 5,50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70 4,000 1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00 8,500 12.94 9,100 14.52 4,400 17 罗相春 14.02 7,100 13.02 9,200 14.32 7,200 1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01 9,700 13.30 13,600 19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15 3,000 广东谢诺辰阳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 20 15.20 3,500 公司 13.52 6,800 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02 9,500 14.02 3,000 22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72 6,000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郡 11 号 23 13.51 3,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郡可交 24 13.51 3,000 债 10 号证券投资基金 13.68 43,000 2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38 58,200 26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02 4,700 经核查,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上汽投资-颀瑞 2 号)申 购价格为 13.81 元/股、申购金额为 2,500 万元的报价低于最低申购金额 3,000 万元,因此,上汽颀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上汽投资-颀瑞 2 号)该 档报价视为无效报价,除前述情况外,其余《申购报价单》报价均有效。 根据各认购对象出具的文件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收到的上述有 效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 有关法律法规、《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则,与中信建投协商确定。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即不 低于 12.84 元/股。 根据簿记建档情况,发行人和中信建投按《认购邀请书》载明的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并结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要求,最终确定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3.70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72,992,700 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999,999,990.00 元。 根据《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认购邀请书》规 定的配售原则,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股数、认购金额等具体情况 如下: 认购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发行股数(股) (元) 1 李建花 2,408,759.00 32,999,998.30 2 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649,635.00 49,999,999.50 3 鲁康投资有限公司 2,189,781.00 29,999,999.70 4 深圳市招银鼎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62,773.00 30,999,990.1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泰康 5 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 2,189,781.00 29,999,999.70 红产品) 6 李勤俭 10,948,905.00 149,999,998.50 7 范敏华 5,109,489.00 69,999,999.30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14,598.00 54,999,992.60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57,741.00 25,451,051.70 10 罗相春 5,182,481.00 70,999,989.70 1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80,291.00 96,999,986.70 广东谢诺辰阳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 12 2,554,744.00 34,999,992.80 公司 1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379,562.00 59,999,999.40 14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30,656.00 46,999,987.20 15 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733,504.00 215,549,004.80 合计 72,992,700.00 999,999,99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 等发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四) 缴款及验资 2020 年 10 月 28 日,中信建投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浙江仙琚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及《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认购协议》),通知全体发行对象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 17:00 之前将股份认 购款汇至中信建投指定账户。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浙江 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网下申购资金的实收情况验证 报告》(天健验〔2020〕469 号),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17:00 止,参与本 次发行的网下申购对象在中信建投在中国银行北京东大桥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320766254539 的账户缴存的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999,999,990.00 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浙江 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3 号),截至 2020 年 11 月 2 日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90.00 元,减除本次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2,642,183.25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987,357,806.75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72,992,700.00 元,计入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914,365,106.75 元。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已按照《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仙 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 《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验资到位。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中信建投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及承 诺函等文件资料,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 建花、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鲁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招银鼎洪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李勤俭、范敏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罗相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谢诺辰阳私募 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 15 名投资者,其中,李建花、李勤俭、范敏华、罗相春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 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其余认购对象均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 的企业,具有认购本次发行项下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 超过 35 名。 (二) 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中信建投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 诺函等文件并经核查,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鲁康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需进行相关备案。除自然人认购对象以及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鲁康投资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备案情况如 下: 1、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经批准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泰 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程序。 2、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经批准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三零三组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程序。 3、深圳市招银鼎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银鼎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深圳市鼎洪广目创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深圳市鼎洪广目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4、广东谢诺辰阳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谢诺辰阳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谢诺辰阳核心成长私 募证券母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谢诺辰阳核心成长私募证券母基金已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5、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 改革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 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欣荣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欣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富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安益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参与本次 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均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泰锐益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均非私募基金,无需办 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工银如意养老 1 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光大银行、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 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 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招 商康祥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康富股票型养老金 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康隆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离退休人员福利负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 发行的认购,其中中国农业银行离退休人员福利负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已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其余产品均非私募基金,无需 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光大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发展资产 1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三) 关联关系核查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诺函等文件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本次发行项下,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 东,其他 14 名认购对象均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 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 发行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相关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 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仙居县 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缴 款通知书》的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有认购本次发行项下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发行对象所获配 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 规定。本次发行严格按照《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相关要求 执行。发行人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 准。 (以下无正文)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马茜芝 经办律师: 金海燕 2020 年 11 月 24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