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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琚制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仙
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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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1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
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00 在浙江省仙居县福应
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 15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12,748,74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1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均
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68,713,011 股,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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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27.164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035,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4,835,1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76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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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2,673,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0%;反对 2,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7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本议案。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2,673,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0%;反对 2,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7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2,673,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0%;反对 2,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7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12,673,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0%;反对 2,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7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746,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2,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832,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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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2,47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673,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0%;反对 2,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7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60,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5%;反对 2,47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72,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

    7、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06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226%;反对 3,682,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152,7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94%;反对 3,682,34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0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06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226%;反对 3,682,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152,7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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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94%;反对 3,682,34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0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06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226%;反对 3,682,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152,7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94%;反对 3,682,34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0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06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226%;反对 3,682,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152,7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94%;反对 3,682,34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0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1、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746,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2,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832,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2,475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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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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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                                                 闫聪



                                                                       202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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