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济南市经十路 13777 号中润世纪广场 5 栋 6 层 电话:0531-8166 3606 传真:0531-8166 3607 邮编:25001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60829001 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陈宁宁律师、李蓓蓓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6年8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 2016年8月29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 段188号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的 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8月29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23 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合计代表14名股东),代表股份 122,617,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61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 有效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股份2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2%。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13,879,12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3.6630%。 2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0名,合计代表股份122,641,4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68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 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杨志强先生、严中华先生、王良先生、冯东先生、耿生民先生、姚 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对各位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 制。 (1)选举杨志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7,9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3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5,6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7%。 (2)选举严中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8,4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6,1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3%。 (3)选举王良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8,4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6,1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3%。 (4)选举冯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8,4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6,1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3%。 (5)选举耿生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8,4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 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6,1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3%。 (6)选举姚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7,9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5,6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7%。 2.选举熊伟先生、王琨女士、唐西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各位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熊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7,9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5,6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7%。 (2)选举王琨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7,9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5,6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7%。 5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选举唐西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7,9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5,6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7%。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王浩先生、崔仁涛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上述股东代表监 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林建锋先生共同组成第六届 监事会。对上述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王浩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7,9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5,6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7%。 (2)选举崔仁涛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2,617,92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855,6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7%。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宁宁 经办律师: 李蓓蓓 201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