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1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
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本公司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
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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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
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其名下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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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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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关
联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
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行为前,应当遵循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并在该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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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
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人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
除其职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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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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