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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文传媒:关于新准则下收入确认影响的公告2021-01-29  

                               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慈文传媒       公告编号:2021-006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准则下收入确认影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化及2020年度业绩产生了一定的
影响。为能够更准确、更清晰地体现公司的经营情况,便于广大投资者进行分析判断,
公司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新收入准则下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变化
       新收入准则最主要变化为收入的确认时点由“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时”变为“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依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履行了
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购货方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同时公司在判断商
品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时,应当从购货方的角度进行分析,即购货方是否取得了相
关商品的控制权以及何时取得该控制权。基于此,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相应变更如
下:
       1、变更前采用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购入或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在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
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时确认。
       电视剧销售收入包括电视播映权转让收入、音像版权收入、网络播映权收入、海
外发行收入,复制费母带费收入等。
    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
影公映许可证》,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
所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
    电视剧、电影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
等方式,预售电视剧、电影发行权、放播映权或者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待电视剧、
电影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购货方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游戏及渠道推广收入:游戏收入,在授权运营模式下,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不承
担主要运营责任,按照净额法,即合作运营方支付的分成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期末,
公司按照合作协议计算暂估分成金额确认营业收入,收到并核对对账单数据后,如有
差异,对之前确认的营业收入进行调整。渠道推广收入,主要为效果推广业务。根据
协议约定,公司不承担主要运营责任,按照净额法,即客户支付的按广告点击量结算
的分成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按照合作协议计算暂估分成金额确认营业收入,收到并核
对对账单数据后,如有差异,对之前确认的营业收入进行调整。
    2、变更后采用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电视剧销售收入:当与购货方签订协议,根据合约条款交付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并于购货方获
得前述载体控制权的时点时确认收入。其中,对于在交付播映带或其他载体后,购货
方可以主导播出时间的,在交付播映带或其他载体时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对于合同
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在交付播映带或其他载体并于电
视剧开始播映的时点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
    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
影公映许可证》,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
所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
    电视综艺制作收入:在电视综艺播出并且客户权益实现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
可靠计量,且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游戏及渠道推广收入:游戏收入,在授权运营模式下,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不承
担主要运营责任,按照净额法,即合作运营方支付的分成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期末,
公司按照合作协议计算暂估分成金额确认营业收入,收到并核对对账单数据后,如有
差异,对之前确认的营业收入进行调整。渠道推广收入,主要为效果推广业务。根据
协议约定,公司不承担主要运营责任,按照净额法,即客户支付的按广告点击量结算
的分成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按照合作协议计算暂估分成金额确认营业收入,收到并核
对对账单数据后,如有差异,对之前确认的营业收入进行调整。


    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化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公司将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
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
的,收入确认时点由“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时”变为“在电视剧播
映带或其他载体已转移给购货方并于电视剧开始播映时”。
    经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初 步 测 算 , 该 政 策 变 化 累 积 影 响 调 减2020年 年 初 留 存 收益
13,760.72万元。由于公司2020年之前已向购货方转移播映带但尚未播出(购货方无法
主导播出时间)的电视剧项目,在2020年度仍未播出,同时2020年度无已向购货方转
移播映带但尚未播出(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电视剧项目,所以该政策变化对
公司2020年度当期损益无影响。
    以上影响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公司2020年度业绩
的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