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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文传媒: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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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330006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
效的《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受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吴跃明、赵永帅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
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
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绿茵路
129 号联发广场 39 层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卫东先生主持。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
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45,015,19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0.532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32,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24,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20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6,547,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55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
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5,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867%;反对 672,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87%;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71,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315%;反对 672,2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22%;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36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杨   爱   林               吴   跃   明


                                           赵   永   帅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