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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文传媒: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4-07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号保利中心7-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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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330006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
效的《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受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刘阳骄、魏芳芳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1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
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
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丽景路 95 号出版中心 2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花玉萍女士
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
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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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39,120,35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9.291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9,174,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03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3
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
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3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 4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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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的 0.03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150%;反对 44,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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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杨爱林           刘 阳 骄


                                      魏 芳 芳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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