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30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综合《公司法(2018 年修订)》对回购条款修
改等实际情况,现对《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2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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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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