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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公司章程(2018年11月)2018-11-30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八年十一月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1
          第三节     董事会 ............................................... 24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党组织 ................................................... 3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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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三章     附则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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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154612490。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62,745,046 股,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ining China Leather Marke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
               邮政编码:314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2,745,04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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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
(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生产力、繁荣市场经济、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
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医疗机构筹建,养老服务,旅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1,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 21,000 万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比例如下:
    (1)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出资认购 110,745,6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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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出资认购 61,380,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29.23%;
    (3)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认购 10,325,7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4.92%;
    (4)浙江卡森实业有限公司出资认购 10,325,7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4.92%;
    (5)任有法出资认购 4,197,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2.00%;
    (6)凌金松出资认购 1,808,1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86%;
    (7)钱娟萍出资认购 1,808,1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86%;
    (8)李宗荣出资认购 1,808,1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86%;
     (9) 查加林出资认购 1,808,1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86%;
     (10) 殷晓红出资认购 722,4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34%;
     (11) 章伟强出资认购 722,4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34%;
     (12) 王英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3) 许红霞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4) 丁海忠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5) 蔡文庆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6) 刘春晖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7) 陆建新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8) 孙伟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19) 褚品泉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20) 沈保国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21) 黄建琴出资认购 289,8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14%;
     (22) 查雅琴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3) 黄周华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4) 李宏量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5) 何春健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6) 章永华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7) 张玲芬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8) 陈建中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29) 邵轶波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30) 俞中凌出资认购 144,900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7%;
     (31) 黄咏群出资认购144,900股,占股份总额的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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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282,745,046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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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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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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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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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50%以上的项目投
资、对外投资、租赁资产、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资产事项;
     (三)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
以上的事项;
     (四)决定公司 3000 万元以上(含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
计)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超越本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修改本章程;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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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之一时,将安排网络投票方
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
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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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在本章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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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
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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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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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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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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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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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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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换
届选举时,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
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
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
每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
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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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相关
提案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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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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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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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 3 名,由股东大会聘请。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六)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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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家。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做出公开声明,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
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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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五)(六)项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
欠款;
       5、公司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6、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7、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8、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需发表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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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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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批准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人选;
     (十一)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经营责任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十八)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
批准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银行贷款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决定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内的事项;
     (二)决定公司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50%以内的项目
投资、对外投资、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资产事项;
     (三)决定公司低于 3000 万元(含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
计),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决定用于本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值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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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80%的前提下,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
     (六)未超越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即: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合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 50%以内的担保事项;
       (2)本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不超过公司对该子公
司所占有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被担保对象(含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 70%以内;
       (4)单笔对外担保(不含为子公司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 10%以内且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的对外担保。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经理层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
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签署董事会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经营责任书;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7 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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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含召开当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一)公司党组织会议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该通知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发送报告上所载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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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
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证券交易所
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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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
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
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
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
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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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造成重
大损失。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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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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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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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
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组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按照不少于内设机构员工平均
数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同时依法建立工
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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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用人权相结合,企业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方面把好
关,切实加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四)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体系,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
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
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律
检查组织开展工作。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参与或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组织先议。党组织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重大问题,
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组织成员,
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组织研究讨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
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定时,
要充分表达党组织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定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四)及时纠偏。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问题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
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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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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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
维护股东利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
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在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前提下可结合股
票股利的分配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当年实现盈利;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
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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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出
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
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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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
方式审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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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
(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股东;或者以书
面传真方式发送股东;或者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
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董事;或者以书面传
真方式发送董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由
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内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
寄)发送监事;或者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监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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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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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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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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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在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章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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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宁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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