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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8-22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
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 2019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规范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效
地防范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通过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为新乡市海宁皮革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 0
万元,担保余额 3,189.51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报告期净资产的 0.42%。公
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需要,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3、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史习民


            何斌辉




                                                     201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