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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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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在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201

号皮革城大厦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37,639,69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0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名,均
为截至 2020 年 3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32,347,114 股,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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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57.092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92,58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412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8,878,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0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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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非独立董事)提名的议案》

     1.01 张月明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4,970,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8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209,1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5390%。

     1.02 孙伟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5,662,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1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900,9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9542%。

     1.03 徐侃煦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5,726,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0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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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6,965,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0867%。

     1.04 章伟强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5,132,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6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370,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696%。

     1.05 邬海凤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5,001,7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2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240,4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6030%。

     1.06 沈国甫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5,903,7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4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142,4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4484%。

     2、以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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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独立董事)提名的议案》

     2.01 丛培国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4,992,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1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230,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5832%。

     2.02 王保平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5,864,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9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103,1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3681%。

     2.03 杨大军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5,256,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6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494,8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1234%。

     3、以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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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李宏量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5,166,1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64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404,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9394%。

     3.02 金海峰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5,646,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9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885,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9223%。

     3.03 李董华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735,407,3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7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6,646,0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432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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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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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镕澺



                                                                        202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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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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