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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20-046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
午 9∶15 至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201 号皮革城大厦 19 楼会议
室
     3、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张月明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兼常务副
总经理徐侃煦先生代理主持。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2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23,939,9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36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723,294,2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56.386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45,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0.0503%。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43,284,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3.374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与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3,343,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5%;反对股份 596,9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5%;弃
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42,687,1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9%;反对股份 596,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791%;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3,343,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5%;反对股份 596,9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5%;弃
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42,687,1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9%;反对股份 596,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791%;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闫聪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