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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0-27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海
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海宁芯潮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海宁
视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孙公
司与关联方开展经营业务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
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海宁芯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与参与投资设立海宁芯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2、本次参与投资设立海宁芯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助于推动公司业务经
营和资本运营良性互补,拓展产业价值链,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
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联董事孙伟、邬海凤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
    4、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海宁视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五
                                   1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与参与投资设立海宁视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2、本次参与投资设立海宁视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助于推动公司业务经
营和资本运营良性互补,拓展产业价值链,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
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联董事孙伟、邬海凤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
    4、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全资孙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经营业务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与全资孙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经营业务暨涉及关联交
易相关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2、本次全资孙公司通过开展贸易往来,为关联方提供上游采购代理服务,
有助于拓展公司产业价值链,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增加经营效益,提升公司综合
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联董事孙伟、邬海凤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
    4、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王保平


             杨大军




                                                     202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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