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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海宁皮城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2-04-16  

                        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22-015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海潮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拟向下属参股公司武汉荟宁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按照 49%的实际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1 亿元,期限三年,并按不低
于 6%的年利率向其收取资金占用费。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3.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根据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武汉海潮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潮公司”)下属参股公司武
汉荟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宁公司”)公司经营需要,海潮公司拟
按照 49%的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1 亿元,期限三年,并按不低
于 6%的年利率向其收取资金占用费。荟宁公司其他股东以其持股股份同比例向
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
资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为荟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本次财务资助协议尚未签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荟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 年 11 月 27 日
    注册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与四新大道交汇处西南角武汉银河商业综
合体一期 4 层 4A6-7 室
    法定代表人:张长伟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经营范围:商业运营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调查;房地产信息咨询 ;房屋
出租;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化妆品、文具用品、体育
用品、珠宝首饰、电脑、通讯产品(不含无线发射装置及卫星地面接收装置)、
数码产品批发、零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电子设备租赁;机动车充
电销售;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股权结构:荟宁公司系海潮公司和曲水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
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海潮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1,470 万元,持股比
例 49%;曲水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1,530 万元,持
股比例 51%。曲水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
公司及董事会、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
生类似业务的交易。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荟宁公司资产总额 342,453,908.68 元,负债总额
345,588,192.29 元 , 净 资 产 -3,134,283.61 元 。 报 告 期 内 ,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087,869.09 元,利润总额-33,134,283.61 元,净利润-33,134,283.61 元。截
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荟宁公司资产总额 335,229,435.71 元,负债总额
352,735,799.45 元,净资产-17,506,363.74 元。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560,729.45 元,利润总额-14,372,080.13 元,净利润-14,372,080.13 元。上述
数据未经审计。纳税信用评定等级为新办企业 M 级。
    经查证,荟宁公司信用情况不存在异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及海潮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对荟宁公司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三、风险防范措施
    1、荟宁公司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股东借款。
    2、荟宁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公司派出 2 名;并委派财务等关键岗
位人员,主导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四、董事会意见
    “武汉.方圆荟”项目由荟宁公司进行开发运营,该项目为在现武汉海宁皮
革城市场主体基础上进行改建,此次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武汉.方圆荟”市场商
业综合体工程改造及日常运营等,以促进后续项目顺利开展,提升其自身经营能
力,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
荟宁公司其他股东以其持股股份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因此,同意海潮公司
为参股公司荟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丛培国、王保平、杨大军认为:此次海潮公司为荟宁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荟宁公司项目开发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后续项目顺
利开展,提升其自身经营能力,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此外,荟宁公司其他股东以其持股股份同比例向其提供财
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履行了相应程序,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一致同意该项财务资助。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荟宁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参股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
助有利于其业务发展。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累计对外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6,016.46 万元(含本次
财务资助),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74%;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6,016.46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
资产的 0.7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无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八、其他
    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