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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4月)2023-04-20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另可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
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
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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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具体职责参照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四)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并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评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
报告,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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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都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
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
在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前召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六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
信息,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
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
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
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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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
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作。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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