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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0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二)决定公司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50%以上的项目
投资、对外投资、租赁资产、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资产事项;
    (三)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以上的事项;
    (四)决定公司 3000 万元以上(含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
累计)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超越本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修改本章程;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及文件准备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是在召集人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
参加会议,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是在召集人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
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或其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股东
大会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第二十三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召集人应当在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前提交资
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按照相关规定
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
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本条以下同)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职工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
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
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
确判断。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由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两者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四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票账户卡;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账
户卡、由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
授权代表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六)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
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
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括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
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
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
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
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
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所在地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章 会议签到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未登记
的股东,需提交本规则第七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
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表决程序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
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
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监事未推举
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
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
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一条 除非有重大突发情形出现,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第五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三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五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
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七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与会董事和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
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
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
赞成该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
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
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
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
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六十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对选举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按下列方式进行表决:
   (一)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
对每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对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
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
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
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
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七)独立董事和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八)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九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
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
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
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
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购本公司股票且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六)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别
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即时点票。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
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八十二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
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八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八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
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
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
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股东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八十五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
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章 休会与闭会
    第八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暂时休会
的时间不能超过二个小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
方可以宣布闭会。


                   第十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九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
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
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
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