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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潮宏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部分议案及2021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部分议案及2021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了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

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也未发生需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交易定价等方面

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

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

内外部风险。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

募集资金202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要求,该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盈利能力较强,偿债能力和经营业绩良

好,公司对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该担保有

助于公司及子公司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可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

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

其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公司及其子

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廖朝理、林天海、解浩然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