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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2018-11-13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无影
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增加票据池业务实施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增加票据池业务额度,可以将
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统筹管理,优化财务结构,减少资金占用,提高票据
收益及资金利用率。同时公司对相关票据池业务进行了风险评估,建立了风险处
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增加不超过4亿元的票据池业务实施额度,累计票据池业务实施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三、关于控股股东增加对公司银行借款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
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我们调查了解,邰正彪先生为解决公司银行借款担保问题,自愿增加对公
司银行借款担保额度,由不超过 2 亿元担保额度增加至不超过 5 亿元担保额度。
邰正彪先生的免于支付担保费用的担保行为,是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公司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意见
    邰正彪先生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
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激励或减少注册资本,将有利于建立
和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 2,000 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公
司员工激励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居忠、方明、尤佳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