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9
泰尔股份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上刊登了《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
会议通知。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行
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正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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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2018 年 12 月 27 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2018 年 12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72,970,45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8.493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172,636,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8.4191%。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或 代 理 人 )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3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0.07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69,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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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0.1267%。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的结果,待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合并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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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王凡 林亚青
王姝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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