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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补充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了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12月29日披
露了《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80)及《泰尔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按照相关披露要求,现
补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的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意见和备查文件,补充后的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8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8日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8年12月28日上午9:30 至11:30及下午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12月27日15:00至2018年12月
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669号,公司行政楼二楼股
东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4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邰正彪先生。
   (7)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12 人 , 共 计 代 表 股 份
172,970,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34%。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72,636,35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19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3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569,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67%。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733,15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8%;反
对 23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355%;
反对2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