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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07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

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

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竞争优势,拓展

新的盈利增长点,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我们认为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对 2020-2022 年三年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具

体的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

报规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

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
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现金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也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方   明:____________




张居忠:____________




尤   佳: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2020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