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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1-03-02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的(2020)皖民终 1114 号《民事裁定书》。现
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
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作为被告,
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向马鞍山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 2019 年 9 月 7 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8)。
    马鞍山中院以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
求。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8)。
    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向马鞍山中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院。

二、本次上诉的裁定情况
    安徽省高院认为:案涉《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条件是否成
就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 05 民初 336 号民事判决;
    2、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18,237 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