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2021-04-27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
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定期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于会议召开3日前
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召开审计委员
会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