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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1-04-28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拟《公司章程》

          的修订情况等,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以下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大会:
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
                                                    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删除该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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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过: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四)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方法;                                               (五)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七)公司年度报告;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八)审议批准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
                                                     (九)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下列非关联交易(含购买或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及其他交易等,但不含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权限
                                                 外的其他投资、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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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六)发行公司债券;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在任期内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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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    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事候选人人选。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    人选。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
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其中,在董事会成    能征求股东的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名独立董事
人数不超过半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候选人。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改
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董事、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和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中必须同时提供
基本情况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    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在召开股东大会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了解。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                                           ... ...
                                                      (本条未列示部分内容未作修订)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

               修订内容将在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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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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