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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2-20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的(2021)皖 05 民初 134 号《民事判
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向马鞍山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为原告,以
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作为被告,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向马鞍山中院提
起诉讼。详见公司 2019 年 9 月 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8)。
    马鞍山中院以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为由,作出(2019)皖 05
民初 336 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8)。
    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向马鞍山中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作出(2020)皖民终 1114 号民事
裁定,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 05 民初 336 号民事判决,
发回马鞍山中院重审。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收
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
    期间被告方提起反诉,诉请公司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马鞍山中院合并审
理,并组织质证谈话。2022 年 4 月 15 日马鞍山中院组织线上开庭,2022 年 4
月 26 日马鞍山中院宣判并送达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马鞍山中院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潘哲、杨文龙、李俊毅的反诉请求部分成
立,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
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
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1、曹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补偿
款 20,760,973.66 元及逾期利息(以 20,760,973.6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5.22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潘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补偿款
15,749,704.16 元及逾期利息(以 15,749,704.1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5.22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杨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补偿
款 16,465,599.8 元及逾期利息(以 16,465,599.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5.22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4、李俊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补偿
款 16,465,599.8 元及逾期利息(以 16,465,599.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5.22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5、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哲股权转让
980 万元及违约金 900,309.67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并以 980 万元
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4.235%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止);
    6、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文龙股权转让
款 2,028.6 万元及违约金 1,863,641.01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并以
2,028.6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4.235%继续计算至款项
实际付清之日止);
    7、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俊毅股权转让
款 2,028.6 万元及违约金 1,863,641.01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并以
2,028.6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4.235%继续计算至款项
实际付清之日止);
    8、驳回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潘哲、杨文龙、李俊毅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还需根据相关信息进一步确
认。后续相关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