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查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周萍华女士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等文件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董事会在提名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该事项,亦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居忠、方明、尤佳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