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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2-62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的(2022)皖 05 民初 255 号《民事判
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山区法院”)
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为原告,以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曹林斌作为被告,
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曹林斌应当支付公司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45694122.5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5694122.57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0%为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5 月 1 日为 6484340.26 元)。
    2、判决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曹林斌赔偿律师费 4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曹林斌承担。
    2022 年 6 月雨山区法院以本案在本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
件,由马鞍山中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为由,提请马鞍山中院提级管辖本案。
马鞍山中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2 年 9 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过程中,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曹林
斌支付公司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45694122.57 元优先冲抵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 05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公司应支付给潘哲、杨文龙、李俊毅的
第三笔股权转让款,业绩补偿款的逾期利息优先冲抵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皖 05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公司应支付给潘哲、杨文龙、李俊毅的利息,
年利率为 4.235%。
    马鞍山中院(2021)皖 05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的有关情况,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20)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
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尔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补偿款 45694122.57 元及逾期利息(以 45694122.57 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0%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
    2、驳回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4692 元,由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负担 302692 元,由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还需根据后续进展进一步确认。
后续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05民初255号。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