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4-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泰尔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佶阳 联系电话:0551-62207169
保荐代表人姓名:牛海舟 联系电话:0551-6220716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列席 0 次,已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材料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列席 1 次,已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材料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列席 1 次,已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材料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 月 11 日
本次培训主要围绕《证券法》修订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具体规定和相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关案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中需
要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等内容进行。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
无 不适用
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事项 行承诺
1. 股 份 限 售
是 不适用
承诺
2. 不 再 新 增
对 类金融业
是 不适用
务 的资金投
入的承诺
3. 避 免 同 业
是 不适用
竞争承诺
4. 善 用 控 制
是 不适用
权承诺
5. 资 产 重 组
是 不适用
时所作承诺
根据 2017 年 9 月 29 日泰尔股份与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
及谢冬凤、深圳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购买资产及利
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约定,曹林斌、潘哲、杨文龙、
李俊毅(以下简称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众迈科技 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600 万元、
3,600 万元、5,000 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12 亿元;众迈科技
6.业绩承诺 否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经审计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均未达到相应承诺数。
因众迈科技业绩承诺未完成,泰尔股份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向安徽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解除公司与众迈科技的原股东
签订的《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并请求被告潘哲、杨文龙、李俊毅
归还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被告方就本次起诉提起管辖权异议,本
次起诉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被高院驳回。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向安徽
省高院提出撤诉,后向马鞍山中院申请立案,2020 年 8 月 20 日,安徽
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皖 05 民初 336
号),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 2020 年 9 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2021 年 2 月 8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20〕
皖民终 1114 号),撤销了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9〕皖 05 民初 336 号),并将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重审,期间被告方提起反诉,2021 年 11 月 24 日马鞍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组织质证谈话。
2022 年 4 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
皖 05 民初 134 号)判决如下:曹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补偿款 20,760,973.66 元及逾期利息(以
20,760,973.6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5.225%计算
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潘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尔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利 润 补 偿 款 15,749,704.16 元 及 逾 期 利 息 ( 以
15,749,704.1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5.225%计算
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杨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尔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利 润 补 偿 款 16,465,599.8 元 及 逾 期 利 息 ( 以
16,465,599.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5.225%计算
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李俊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尔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利 润 补 偿 款 16,465,599.8 元 及 逾 期 利 息 ( 以
16,465,599.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5.225%计算
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潘哲股权转让 980 万元及违约金 900,309.67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并以 98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
年利率 4.235%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文龙股权转让款 2,028.6 万元及违
约金 1,863,641.01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并以 2,028.6 万元
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4.235%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
付清之日止);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李俊毅股权转让款 2,028.6 万元及违约金 1,863,641.01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并以 2,028.6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年
利率 4.235%继续计算至款项;驳回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驳回潘哲、杨文龙、李俊毅的其他反诉请求。
2022 年 12 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 05 民初 255
号《民事判决书》,就 2018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做出如下判决:“曹林
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尔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利润补偿款 45694122.57 元及逾期利息(以 45694122.57 元
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上浮 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利润补偿义务人的补偿款,
公司也未对其支付剩余股权款。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佶阳 牛海舟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