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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7 号)核准,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尔股份”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普通股(A 股)57,682,614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3.9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28,999,977.5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23,520,732.29 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泰尔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
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佶阳、牛海舟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联系电话                   0551-6220716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aier Heavy Industry Co., 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泰尔股份

股票代码           002347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26 日

股票上市日期       2010 年 1 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         邰正彪

董事会秘书         董文奎

注册地址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 669 号
邮政编码           243000

公司电话           0555-2202118

公司网址           www.taiergroup.com

公司电子邮箱       taier@taiergroup.com
                   联轴器、冶金专用设备及配套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剪刃、轧辊、 模
                   具、减速机、液压件设计、生产、销售;设备机床、钢材、电器元 件销
                   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 辅材料
公司经营范围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产品
                   维修与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会议会展服务、咨询;软件 开发及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技术推广。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泰尔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7 号)核准,公司采
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7,682,61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 3.97 元。截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转入扣除部分保荐费及承销费后的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 224,754,694.56 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8,999,977.58 元,扣除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5,479,245.2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23,520,732.29 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8 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指定赵佶阳、牛海舟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国元证券作为泰尔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法定持续督导期
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泰尔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国元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泰尔股份
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
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泰尔股份及其他
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
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所要求
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
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发行上市推荐工作,
能够及时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
漏。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
信息披露。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核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泰尔股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
续督导期间泰尔股份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泰尔股份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泰尔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
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导期
结束后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佶阳                      牛海舟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