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6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全资子公司对外捐
赠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高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教育”)
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
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
二、捐赠事项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高乐教育向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采购价值500万元人民
币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一套,以实物捐赠方式,将该套设备捐赠给普宁市练江
母亲河保护基金会。用于普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助推练江综合治理。
独立董事:
王俊亮 杨军 吴必胜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