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6-10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6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
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5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经查,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25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64.14万元至1128.28万元。2020年2
月29日,高乐股份发布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2211.71万元。4月30
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披露2019年度净利润为1630.99万元,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5
月30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19年度亏损3.29亿元。高乐
股份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和主要经营业绩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二十五的相关规定。
高乐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杨旭恩,财务总监沈梅,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
少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杨其新,董事、副
总经理杨广城、杨锡洪,董事杨广龙,独立董事王俊亮、杨军、吴必胜,监事杨
炳鑫、陈海中、刘静莉,副总经理方雁葵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
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同时公司将
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的学习,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备查文件
(1)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5号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