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23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
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李卫平律师、朱浩律师列
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 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在精华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朱春林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8年1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1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
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9,597,788股,占公司总股本
835,724,374股的64.5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39,508,6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8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根据贵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载
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18年11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
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597,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0,16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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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斌 李卫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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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浩律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