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 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谢颖律师、朱浩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 2019 年 2 月 18 日、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告《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和 2019 年 3 月 2 日公告《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在精华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朱春林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9年3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3月11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9,103,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814,180,908股的66.214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205,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37,918,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6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1,184,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5%。 根据贵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载 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19年3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 《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3、《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6、《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38,0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67%;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6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0969%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051%。 7、《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8、《关于确定董事长年薪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06,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65%;反对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3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8,6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0139% ; 反 对 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31%;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30%。 9、《关于在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1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67%;反对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6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0969% ; 反 对 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蔡斌 谢颖律师 _______________ 朱浩律师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