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精华制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3-13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
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谢颖律师、朱浩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 2019 年 2 月 18 日、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告《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和 2019 年 3 月 2 日公告《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在精华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朱春林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9年3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3月11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9,103,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814,180,908股的66.214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205,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37,918,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6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1,184,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5%。
     根据贵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载
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19年3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
《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3、《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6、《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38,0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67%;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6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0969%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051%。
     7、《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8、《关于确定董事长年薪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06,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65%;反对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3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8,6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0139% ; 反 对
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31%;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30%。
     9、《关于在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1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20% ; 反 对
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67%;反对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662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0969% ; 反 对
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蔡斌                                    谢颖律师



                                        _______________

                                        朱浩律师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