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2-09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
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张迎军律师、汪秋语律师
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2021 年 1 月 23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
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
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下午14:30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红宇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1年2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
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2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
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472,466,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297%。其中: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471,131,51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657%;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8 名,代表股份 1,334,928 股,占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64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71,131,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1,334,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0%。
根据贵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载
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1年2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
《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1,231,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386%;反对1,234,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61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00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4910 % ; 反 对
1,234,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01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5%。2、《关于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张剑桥先生、尹红
宇先生、周云中先生、吴玉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2.01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剑桥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471,131,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17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02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尹红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471,131,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17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03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云中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471,131,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17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2.04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玉祥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471,131,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17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冯巧根先生、王煦
先生、马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巧根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471,131,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17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02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煦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471,131,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17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3.03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马玲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471,131,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17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根据表决结果,张剑桥先生、尹红宇先生、周云中先生、吴玉
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冯巧根先生、王煦
先生、马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4名非独
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0%。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均已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七名董事共同组成第五届董
事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关于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秦建先生、申
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秦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471,131,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17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4.02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申志刚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471,131,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17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上述选举的监事与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薛红卫先生组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
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爱民 张迎军律师
_______________
汪秋语律师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