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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华制药: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21-03-02  

                        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21-016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在《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
的公告》,公司子公司保和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保和堂”)
就设备查封纠纷一案,向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深圳中科星河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起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0)豫08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保和堂于2020年8月21日就亳州保和堂与深圳中科星
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焦作公司设备查封纠纷,向河南省焦作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
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排除
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以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保和堂(毫
州)公司提供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查封的烘烤设备系其出资购买,其对案涉查封
的烘烤设备享有所有权,故原告保和堂(毫州)公司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
民事权益,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综上所述,原告保和堂(亳州)公司排除
对案涉查封的烘烤设备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21-016

     一、原告保和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对位于被告保和堂(焦作)制药有
限公司的温县纬二路北侧新厂区内的28台烘烤设备享有所有权。
     二、解除对位于被告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的温县纬二路北侧新厂
区内的28台烘烤设备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521800元,由被告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日期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8民初98号。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