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 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汪秋语律师、冯琪律师列 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本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精华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尹红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3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4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1,344,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814,180,908股的40.696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1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3,165,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28,179,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07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3,165,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8%。 根据贵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载 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3年4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 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732,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8153%;反对6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3,309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0.6679%;反对611,9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732,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8153%;反对6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3,309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0.6679%;反对611,9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732,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8153%;反对6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3,309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0.6679%;反对611,9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732,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8153%;反对6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3,309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0.6679%;反对611,9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734,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8159%;反对60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5,309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0.7311%;反对609,9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2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30,732,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8153%;反对6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3,309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0.6679%;反对611,9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732,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8153%;反对6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3,309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0.6679%;反对611,9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关于在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699,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8054%;反对64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20,509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6317%;反对644,7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0.36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666,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99.7954%;反对67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87,209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8.5796%;反对678,0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4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鲁宏力 汪秋语律师 _______________ 冯琪律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