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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漫步者: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12-05  

						证券简称:漫步者                                  证券代码:002351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漫
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3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58,800 万股的 1.253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89 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102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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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
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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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7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19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1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8

第十五章 附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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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漫步者、本公司、公司、上
                           指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限制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
股本总额                   指
                                股本总额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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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
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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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
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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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
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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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经《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2 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
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公司在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
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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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3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58,800 万股的 1.253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会秘书、
             李晓东                                 20             2.7137%           0.0340%
                               副总裁

              温煜             副总裁               25             3.3921%           0.0425%

             邓隆木            副总裁               25             3.3921%           0.0425%

             王红蓉           财务总监              20             2.7137%           0.034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87.7883%           1.1003%
                                                   647
             技术/业务骨干(98 人)
                  合计(102 人)                   737           100.0000%           1.253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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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
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
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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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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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8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8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22 元的 50%,为每股 4.61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77 元的 50%,为每股 4.8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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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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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并依照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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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考核等级,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S)     S≥95     95>S≥85        85>S≥75      75>S≥65         S<65

   考核等级            A        B                C              D                E

   标准系数        1.0         1.0              0.8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E,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未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
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其相对应解除限售期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由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体现了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
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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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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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
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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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
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董事高管转
让限制成本由 Black-Scholes 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带来
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收盘
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授予日买入认
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其行权时间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由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
年转让股票的上限为其所持有股份的 25%,可以计算得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 4 年。使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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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买入认沽权证价格为 1.38 元,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
位转让限制成本。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 737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 2941.70 万元,前述总费用由
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
假设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底,则 2018 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
表: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737                  2941.70              1912.11            735.43           294.17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
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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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
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以约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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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
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
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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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
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
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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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
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
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
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
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
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
会计处理。
    公司进行配股时,激励对象全部参与配股事项,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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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而取得配股股份同时进行锁定。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
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
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
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订协议,
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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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
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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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
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被辞退、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条件。
    (六)激励对象身故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
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
通过公司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
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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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份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
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份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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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
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注: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监管规则有调整,实际操作以调整后的监管规则为
准。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
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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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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