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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神娱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2018-10-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70514 -05 号

致: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神娱乐”
或“公司”)委托,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实际控制人变
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
并根据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2. 天神娱乐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
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无任何遗漏、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对天神娱乐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
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天神娱乐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仅供天神娱乐向深交所报备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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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天神娱乐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共同实际控制关系的确立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朱晔和石波涛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
协议》,协议中约定:

     “天神互动拟通过借壳的方式实现上市目标,借壳上市后,甲乙双方将成为
该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东,天神互动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为保障借壳上市过程中及未来上市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决
策的效率,甲乙双方将在天神互动股东会、董事会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天神互动及上市公司。”

     “协议双方应当在决定天神互动及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时,特别是行使召
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共同行使股东权利。”

     “协议双方应当在天神互动股东会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前,进
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确保双方在天神互动股东会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提案、
审议及表决过程中做出一致行动。”

     “协议双方应当在天神互动或上市公司董事会行使董事权利前,进行充分的
协商、沟通,以确保双方在相关董事会的提案、审议及表决过程中做出一致行动。”

     “如协议双方在有关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
提案或表决前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协议双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若
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时,协议各方应当以其持有的天神互动股权(上市后为上市公
司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争议问题进行表决,争议问
题按照表决权多的一方的意见解决,该意见即成为双方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双
方应当严格按照达成的一致行动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或
董事义务。”

     “本协议期限为五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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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商延长本协议的期限,否则,本协议终止。”

     2014 年 7 月 29 日,公司前身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冕
木业”)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
向朱晔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58 号)。

     2014 年 9 月 5 日,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向科冕木业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
理确认书》,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已于 2014 年 9 月 5 日受理科冕木业的非公开发
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科
冕木业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29,428,707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29,428,707 股),发行后科冕木业股份数量为 222,928,707 股。

     根据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朱晔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47,609,773 股,占总股
本的 21.36%,通过北京华晔宝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晔
宝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6,471,435 股,占总股本的 2.90%,石波涛直接持有
公司股票 31,156,953 股,占总股本的 13.98%,朱晔与石波涛直接和间接控制的
股票合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38.24%。

     二、共同实际控制关系的终止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朱晔与石波涛尚未就是否延长《一致行动协议》
的期限达成一致。且朱晔与石波涛向公司出具《告知函》称,“现该协议已到期,
双方也未就该协议做协商延长的相关事项和延长协议,因此,到期不再续签。”
因此,朱晔与石波涛的一致行动关系已经终止。

     三、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依据

     1.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
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
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股份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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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
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
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上市规则》第 17.1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
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1.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根据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
报,朱晔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30,603,964 股,占总股本的 13.94 %,通过华晔宝春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11,807,618 股,占总股本的 1.26%,石波涛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85,470,428 股,占总股本的 9.12 %,朱晔与石波涛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股票合计占
总股本的比例为 24.32%。公司第三大股东为新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 67,069,178
股,占总股本的 7.16%。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 5%,且股份非常分散。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关于“重大影响”的界定标准,即持股
20%以上至 50%。本所律师认为,在朱晔与石波涛能够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第三大股东 17.16%,且其他股东持股非常分散的情况下,朱晔与石波涛实际支
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双
方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朱
晔和石波涛的持股比例分别计算,任意一人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都无
法满足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要求,因此,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朱晔和石波涛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将处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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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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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张竟驰




                                       承办律师:

                                                         周子琦




                                           二○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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