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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民智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11-24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兴民智通

股票代码:       002355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新希望大道二段158号29栋6单元2层239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新希望大道二段158号29栋6单元2层239
号

股权变动性质:   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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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章 释义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章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 12
第四章 权益变动方式 ........................................................................................................... 13
第五章 资金来源 ................................................................................................................... 24
第六章 后续计划 ................................................................................................................... 25
第七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7
第八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9
第九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0
第十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1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 32
第十二章 备查文件 ............................................................................................................... 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5
财务顾问声明 ......................................................................................................................... 36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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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邦创恒       指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
兴民智通、上市公司、公司       指
                                          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355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报告书》

楚桦行                         指         武汉楚桦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兴隆盛                         指         武汉市兴隆盛工贸有限公司

兴添地                         指         武汉市兴添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东和乾元                       指         武汉东和乾元商贸有限公司

依达康                         指         武汉依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亚投资                       指         武汉国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志
《股份转让协议》、协议、本
                               指         成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协议
                                          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王志成 28.0142%股份的权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英大证券、财务顾问             指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收购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法》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书总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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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邦创恒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新希望大道二段 158 号 29 栋 6 单元 2
注册地址
                      层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成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新希望大道二段 158 号 29 栋 6 单元 2
通讯地址
                      层 23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2WJML8B

成立时间              2018 年 10 月 22 日

经营期限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长期
                      企业管理及咨询;社会经济咨询(不含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话                  028-61337249

传真                  028-6133724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关系及认缴出资情况

       1、盛邦创恒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邦创恒控制关系如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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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洋            周治               吴石萍               雷达          胡方伟   李乐辉       常建平     常伟      胡实凡         王俊


 0.17%       99.83%     96.67%      3.33%    60.00%      40.00%   15.00% 19.00% 15.00% 51.00% 60.00%   40.00%     96.00%     4.00%


武汉楚桦行投资发展       武汉东和乾元商      武汉依达康生物           武汉国亚投资担保          武汉市兴隆盛      武汉市兴添地机械
      有限公司             贸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工贸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


        37.50%                 12.50%            6.25%                      6.25%                  25.00%               12.50%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盛邦恒创控股股东为楚桦行,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楚桦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                        武汉市青山区 44 街坊 56 门 6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7587964895E

注册资本                            30,2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11 年 1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1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12 月 27 日
                                    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体育、仓储业,计算机服务、软件业,畜
经营范围                            牧业、渔业进行投资;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
                                    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楚桦行全体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周治                                             30,150.00                                  99.83%

   2             黄洋                                                  50.00                                    0.17%

                        合计                                      30,200.00                                 100.00%


         2、其他股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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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武汉市兴隆盛工贸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武汉市兴隆盛工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             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 2020 号

法定代表人               常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2789308271P

注册资本                 22,2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06 年 05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05 月 29 日至 2036 年 05 月 28 日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批发兼零售;石油
                         化工设备、机械设备、金属结构、铸锻件制造、设计、安装、销售;
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国家有专项规定
                         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兴隆盛全体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常建平                              13,320.00                60.00%

  2        常伟                                    8,880.00             40.00%

                  合计                         22,200.00               100.00%


      (2)武汉市兴添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武汉市兴添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             武昌区彭刘杨路 232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实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3002264071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1995 年 08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1995 年 08 月 21 日至 2034 年 08 月 20 日
                         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批发兼零售;
经营范围                 建筑设备、机电设备租赁、金属结构加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
                         经审批后凭许可证经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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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兴添地全体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胡实凡                                  480.00               96.00%

  2        王俊                                     20.00                4.00%

                  合计                             500.00              100.00%


      (3)武汉东和乾元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武汉东和乾元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融科天城三期第 15 幢 12 层
主要经营场所
                         1号
法定代表人               周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2074450223P

注册资本                 12,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13 年 07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07 月 16 日至 2033 年 07 月 15 日
                         塑料制品、玻璃制品、不锈钢制品、纸张、陶瓷制品、玩具、文化
                         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化学
                         危险品)、机电产品、计算机及零配件、初级农产品、工艺品(不
经营范围
                         含象牙及其制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家用电器、化工产品(不
                         含化学危险品)、家具的批零兼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和乾元全体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周治                                11,600.00                96.67%

  2        吴石萍                                  400.00                3.33%

                  合计                         12,000.00               100.00%


      (4)武汉依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武汉依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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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 666 号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项目 B、C、
主要经营场所
                         D 区研发楼 B1 栋
法定代表人               黄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0668318516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13 年 05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05 月 13 日至 2023 年 05 月 12 日
                         生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色谱技术开发;
                         实验设备、耗材、实验室试剂(危险品除外)开发、销售;货物进
经营范围                 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
                         物或技术)。(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
                         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依达康全体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黄洋                                    3,600.00              60.00%

  2        雷达                                    2,400.00              40.00%

                  合计                             6,000.00            100.00%


      (5)武汉国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武汉国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             武汉市江岸区财富大厦 A 单元 4 层 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2755139537H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03 年 1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11 月 26 日至长期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
                         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 ,履约担保业务,与
经营范围
                         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
                         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亚投资全体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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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黄洋                              5,100.00             51.00%

  2      胡方伟                            1,900.00             19.00%

  3      李乐辉                            1,500.00             15.00%

  4      雷达                              1,500.00             15.00%

                合计                   10,000.00              1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邦创恒《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约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股东武汉依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国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持股权对应的
表决权全权委托给股东武汉楚桦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使。此外,其他股东按照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盛邦创恒《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
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武汉楚桦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名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后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楚桦行通过直接及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拥有盛邦创
恒 50.00%的表决权,且公司执行董事由楚桦行提名的候选人担任,楚桦行为盛
邦创恒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周治持有楚桦行 99.83%的股权,同时持有东和乾元
96.67%的股权,周治为楚桦行及东和乾元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治通过控
制楚桦行能够支配盛邦创恒的表决权比例为 50.00%,通过控制东和乾元能够支
配盛邦创恒的表决权比例为 12.50%。因此,周治合计能够实际支配盛邦创恒的
表决权比例为 62.50%,为盛邦创恒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周治的基本情况如下:

      周治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学本科学历,
身份证号码 42010719780*******,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永和路 6 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楚桦行及东和乾元外,周治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基
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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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信息技术、新能源、光伏发电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仪器仪表、环保设备、太阳能设备、电力
                                            设备的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
          武汉创疆新能科                    系统的设计、施工;光伏光热电站的开发、
  1                          50.00%
            技有限公司                      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管理咨询;商务
                                            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市场营销策划;
                                            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
                                            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过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邦创恒自成立以来未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员的情况

      盛邦创恒的执行董事为周治,周治的基本情况详见本章“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邦创恒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有受到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持有兴民智通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间接控制兴民智通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
股东武汉楚桦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周治均不存在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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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楚桦行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其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楚桦行最近三
     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10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8 年 1-10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总资产                     30,547.11              5,320.49                  1.08                  4.22

总负债                        657.22              5,630.59                  8.55                  1.23

净资产                     29,889.88               -310.10                 -7.47                  3.00

资产负债率                    2.15%               105.83%               792.26%                29.08%

营业收入                           -                  0.34                     -                     -

净利润                        199.98               -302.63                -12.67                -20.14

净资产收益率                -95.18%               190.59%               379.44%               255.42%


             以上数据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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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志成持有上市公司 29.7395%的股权,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受让方是盛邦创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盛邦创恒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盛邦创恒的实际控制人周治先生将成为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系盛邦创恒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王志成持有的上市公司
28.0142%股份,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盛邦创恒,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周治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盛邦创恒取得上市公司的控
制权,拟于条件成熟时通过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
营情况,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
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交易权益变动后 12 个月内,
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不存在明确的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1、2018 年 11 月 20 日,盛邦创恒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盛邦创恒收购王志
成持有兴民智通 173,848,000 股股份的事项;

    2、2018 年 11 月 21 日,盛邦创恒与王志成签署了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份转
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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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8 年 11 月 21 日,盛邦创恒与王志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王志
成持有的兴民智通 173,848,000 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14 亿元。本次交易
完成后,盛邦创恒直接持有兴民智通的股权比例为 28.0142%,成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盛邦创恒的实际控制人周治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兴民智通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盛邦创恒将持有兴民智通 173,848,000 股股份,占兴民智
通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0142%。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盛邦创恒与王志成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上市公司或兴民智
通)为一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兴民智
通,股票代码 002355。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62,478.1419 万
元,总股本为 624,781,41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2.目标公司正在实施股份回购,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211,019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0.674%。前述已回购股份将于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依法予以注销。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本
协议在计算目标公司总股本时,将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扣减后总股本为
620,570,400 股(以下简称回购后总股本)。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184,554,639 股股份(占目标公
司回购后总股本的 29.7395%),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173,848,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回购后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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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的 28.014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条款转让给乙
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5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 173,848,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回购后总股本的 28.0142%,乙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顺利完成标的股份转让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1.1 股份转让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1.2 交易对价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14 亿元,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05
元。

       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后由乙方按持股比例享
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
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
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对价款支付与标的股份过户

       2.1 第一期股份转让对价款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
交易之股份转让价款的 40%,即人民币 5.6 亿元。

       2.2 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成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本次交易合法性事项的书面申请,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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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甲方取得完税凭证

    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的合规确认函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甲方
应完成本次交易的完税手续并取得完税凭证。

    2.4 标的股份过户

    甲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及股份转让过
户登记的相关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的当日或次日,甲方应协助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
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公司依法刻制的其它印章、银行 U 盾及
密码(含网银账户密码)、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UKEY、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账户密码及 UKEY、发行人 E 通道
账户密码及数字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土地房产及知识产权等权属证书原
件、其它重大固定资产权属证明原件、各类经营许可/资质证书原件(如有)、历
年的会计资料(包括不限于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审计报告)、公司
历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公司重大交易合同档案、公司正在
执行的各项管理制度等乙方认为必要的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信
息披露相关的重要资料接受乙方指定人士监督。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方案
原则上以符合上市公司制度要求,且不影响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

    2.5 第二期股份转让对价款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
付第二期转让价款人民币 5.25 亿元。

    2.6 第三期股份转让对价款

    甲方应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促成现任董事辞任)乙方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2 个月内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乙方于董事会改组完成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甲
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15 亿元人民币。本协议项下董
事会改组完成是指,乙方提名并当选的董事人数超过目标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
组成人数的一半以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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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甲、乙双方同意,除上述约定的条件外,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均以
甲方于支付时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为前提。若甲方在支
付时点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乙方有权延期支付
相关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且该等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日
为真实、准确并无误导性,甲方承认乙方是在该等陈述和保证的基础上订立本协
议。甲方承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其所知的、任何在董事会改组完成日前已经或
者可以合理推断将会违反或不符任何一项甲方陈述和保证义务的情形通知乙方,
且将根据乙方合理要求给予乙方与目标公司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3.1.1 甲方完全有权利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并有约束
力的义务,根据本协议条件能够得以执行。

    3.1.2 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支
配、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具有以其自身名义转让标的股份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标的股份无权利瑕疵,除已由上市公司公告的情形之外,未以任何形式设定其他
质押及/或其他任何性质之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诉讼、仲裁、权属争
议、权利主张等)或作出任何有关给予设立任何权利限制的协议或承诺。

    3.1.3 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法
令、政府单位或机构的许可或批准,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义务,也不
会导致或构成违反或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法令、政府单位或机构的许可或批
准,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义务。

    3.1.4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由甲方、目标公司或其代表向乙方、乙方的顾问
或代表所提供的必要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准确。

    3.2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之日(以下
简称过渡期间),甲方将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将合理、
谨慎地运营及管理目标公司;确保目标公司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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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确保目标公司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目标公司股权价值减损的
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目标公司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
护的行为;保证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未经乙方
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进行下述事项:

    (1)停止经营主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
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其他业务;

    (2)变更股权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减资);

    (3)任免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乙方事先同意的除外);

    (4)变更员工的薪酬及福利、员工激励;

    (5)制定与任何职工相关的利润分享计划;

    (6)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
发生的除外;

    (7)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知识产权;

    (8)改变决策机构的规模、代表分配和表决机制;

    (9)修改、终止、重新议定已存在的重大协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
一贯做法作出的除外,重大协议指涉及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及以上的协议;

    (10)终止、限制或不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续办或维持任何重大许可;

    (11)主动或同意承担重大金额的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或有的),在正常经
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发生的除外;

    (12)为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3)向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股东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为了
前述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或作出任何重大承诺,向其提供任何重大贷款、保证或
其它信贷安排;

    (14)设立子公司,或与第三方开展合资、合伙或其他形式的资本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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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本协议订
立之日使用中的任何涉及重大金额的资产或权利,或在其上设立其他第三方权利;

    (16)进行任何与标的股权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
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17)不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维持其账目及记录;

    (18)进行目标公司股份回购等任何减少目标公司总股本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具体实施已经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确保截止至本
协议签署时的回购后总股本不发生变动。

    3.3 标的股份交割之后,对于(i)在交割日(指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且完本协议
2.4 条约定的资料移交之日,下同)前目标公司欠缴或漏缴的任何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和/或税项(如有);(ii)目标公司在交割日前已经发生且尚未终结的
诉讼、仲裁和/或行政处罚(如有);(iii)目标公司因在交割日前的作为及不作为
而引起的、在交割日后发生的诉讼、仲裁和/或行政处罚,以及(ⅳ)目标公司因在
交割日前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引起的、在交割日后发生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甲方承诺对于前述事项引致
的目标公司补缴、处罚或赔偿责任,甲方将在该等补缴、处罚或赔偿责任发生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3.4 甲方承诺,将促使并保证目标公司现有关键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以
下合称关键人士,具体人员详见附件一)在目标公司全职工作,且其任职期限应
自交割日起不低于五(5)年;同时,甲方保证并督促关键人士遵守相关竞业禁
止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全部必要的权
限或授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主体资格及本次交易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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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以其自身名义
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经济能力。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或导致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规
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已经获得
了进行本协议项下本次交易所必须的同意、批准或授权。

    (3)乙方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对价款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将严
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

    (4)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配合甲方完成包
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本次交易必备文件的报备、披露。

    (5)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每项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及标的
股份过户日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有重大遗漏。乙方在本协
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6)乙方承诺将在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同意目标公司继续推进《关于
2018 年收购英泰斯特剩余 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关于收购武汉英泰斯
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剩余 49%股权的相关事宜。但前述收购推进的前提是不损害
目标公司利益、不违反上市公司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   不竞争

    5.1 甲方向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保证甲方及关键人士不会
自行或与他人联合实施下列任何行为:

    (1)游说或引诱或试图游说或引诱目标公司的客户、顾客、认定的潜在客
户、供应商、代表、业务联络人或代理人,或与目标公司有任何交易往来的人员、
企业、公司或组织改变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关系;

    (2)雇佣或试图雇佣目标公司员工,无论该等人员是否由于离职而违约;

    (3)就任何业务或公司,使用任何目标公司使用的标识或其他类似标志或
作为其控制的任何公司名称或其任何系统、产品名称或类似词汇使用的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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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词汇,且该等使用能够或可能与任何目标公司或其业务或其他产品或系统
的名称产生混淆;并应使用一切合理努力促使与该方相关的任何个人、企业或公
司不得使用上述名称;

    (4)直接或间接地投资或参与经营与目标公司业务相关联或相竞争的业务,
或者直接或间接地担任该等公司的经理、董事、雇员或顾问。

    5.2 乙方向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参与目标
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外,乙方不会直接或间接,独自或连同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
或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经营、参与、从事、获得或持有(在不同情况下,
不论是作为股东、董事、合伙人、代理、雇员或是其他,亦不论是为了盈利、报
酬或是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目标公司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的活动或业务。




    第六条     业绩补偿

    6.1 甲方同意对目标公司业绩进行承诺,在未及承诺金额时予以补偿。承诺
期间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每年的承诺净利润数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的实际利润,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准,非经常性损益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要求进行界定。

    如目标公司在前述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数,
则甲方应在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 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偿人民币
3,500 万元。

    双方同意,利润补偿期限内,已经补偿的金额不退回,上述预测利润仅为计
算补偿金额之目的,不构成对上市公司未来盈利及股价的预测。

    6.2 甲方承诺,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有
的目标公司 10,706,639 股股份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业绩承诺的履约
担保。如届时前述股份的市值未达到 1.2 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约定市值),则
甲方应同时安排第三方向乙方提供目标公司股份质押,使得质押股份市值合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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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约定市值。甲方承诺,届时甲方及甲方安排的第三方提供前述质押并签署股权
质押合同。

    在质押期间,当质押股份市值低于约定市值,甲方应于次日安排补充质押,
以保证所有质押股份的市值合计不低于约定市值。

    6.3 在业绩承诺期的任一年度,如目标公司达到或超过承诺净利润,或甲方
已按照 6.1 条支付业绩补偿款,届时约定市值调减人民币 0.4 亿元,则质押人有
权要求将届时超过约定市值部分的质押股份解除质押。除前述情形之外,无论质
押股份市值超过约定市值多少,甲方无权要求解除质押。

    6.4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款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就质押股
份实际变现的全部价值在本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6.5 本条项下的股份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不限于甲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权利发生的全部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股份
处置变现费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已质押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股份
质押登记、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办理标的股
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及完成董事会改选等手续,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0.05%的违约金(以下简称逾期违约金)。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满 90 日因归咎于甲方的原因仍未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或者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问题,导致
无法实现本协议的合同目的或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重大资产重组实质条件的,即构成甲方对本协议的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
除本协议,甲方除应承担前述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已支付的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解除本协议的通知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及向乙方支付前述标的股份转
让价款的 10%的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承担应付但尚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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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0.05%的违约金。

    7.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日,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但尚未支付款项 0.05%的违约金;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因
归咎于乙方的原因拖延付款达 90 日以上的,构成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
方解约,以及要求乙方按应付未付款 10%作为违约金。

    7.3 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其他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
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7.4 违约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
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
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盛邦创恒股份表决权的
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盛邦创恒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
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一)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志成持有上市公司 184,554,63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29.7395%,其中 184,454,639 股已质押给深圳市迪事尼科技有限公
司。

       (二)股份限售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志成持有上市公司 184,554,63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29.7395%,其中 10,706,639 股为王志成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的股份,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24 日,限售期为 36 个月。前述限售股份拟
用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履约担保。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质押、
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的情况,根据《股份转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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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王志成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及股
份转让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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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盛邦创恒受让王志成持有的兴民智通 173,848,000 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总
额为 14 亿元,支付方式全部为现金支付。所支付资金全部来自于自有资金和自
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
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的情形,其资金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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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兴民智通
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
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
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
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对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调整,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
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对董事会、监事
会成员以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业务运作
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
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
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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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
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
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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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盛邦创恒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将
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对盛邦创恒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盛邦创恒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
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人员、资产、业务、
财务、机构等独立或完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钢制车轮生产经营和智能网联汽车硬件及数据采集。本次
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均不存在与上市公
司开展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为从根本上避免因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消除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周治均作出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盛邦创恒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成为兴民智通的控股股东,本公司特在此郑重
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兴民
智通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与兴民智通的业务
构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扩展业务范围,与兴民智
通或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拟通过将相竞争的业务注入到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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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
业竞争。

    本公司在此承诺并保证,若上述声明或承诺的内容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
以及其他虚假、不实的情况,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
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兴民智
通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与兴民智通的业务构成
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扩展业务范围,与兴民智通
或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拟通过将相竞争的业务注入到
兴民智通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
免同业竞争。

    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上述声明或承诺的内容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以
及其他虚假、不实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
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与盛邦创恒之间
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
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
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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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未与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拟
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
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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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盛邦创恒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买卖兴民智通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报告
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不存
在交易兴民智通股票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通过兴民智通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查询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在兴民智通披露本报告书之日六个月内交易兴
民智通股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查询结果进一步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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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盛邦创恒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其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之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无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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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
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
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能够按照《收
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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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盛邦创恒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方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决策文件;

    4、盛邦创恒与王志成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盛邦创恒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
具体情况说明;

    6、盛邦创恒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声明;

    7、盛邦创恒关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的声明;

    8、盛邦创恒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9、盛邦创恒关于买卖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0、盛邦创恒关于所聘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持
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的说明;

    1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
自查报告;

    1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买卖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的自查报告;

    13、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4、盛邦创恒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5、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6、盛邦创恒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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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盛邦创恒关于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的承诺;

   18、盛邦创恒控股股东楚桦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19、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兴民智通、盛邦创恒,供投资者查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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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周   治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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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杨    祺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海波                刘    江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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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兴民智通(集团)股                            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份有限公司                                    发区

股票简称               兴民智通                   股票代码           002355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阳新希望大道二段 158 号 29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栋 6 单元 2 层 239 号
                       增加√     减少□    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东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否拥有境内、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是□     否√                                 是□       否√
                                                  外两个以上上市
公司持股 5%以上
                                                  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持股种类:无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0
行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     变动种类:A 股普通股
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     变动数量:173,848,000 股
动比例                 变动比例:28.0142%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       否√
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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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    否√
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
续增持                 益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
                       是□    否√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   是√    否□
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否□
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转让双方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     是□    否√
份的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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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盛邦创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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